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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

作者: 发布时间:2018-07-07 浏览次数:1705

   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;不得使用针刺、瘢痕灸、发泡灸、牵引、扳法、中医微创类技术、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、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;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。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布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 

  根据《中医药法》规定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该规范,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。该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。该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,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。

 

  《规范》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、中医健康咨询指导、中医健康干预调理、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,并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;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》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》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》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;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;不得从事药品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;不得以中医药预防、保健、养生、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,欺诈消费者,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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